26.“村官”也可能犯贪污罪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刑法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该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本解释所列的7项行政管理工作,属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他们从事这些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
这一解释通过之前,因对法律理解不同,一些地方对上述人员的此类犯罪适用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业务受贿罪等罪名,处罚相对较轻。本解释通过后,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本解释所列的7项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日前在京表示,今后人民银行将进一步会同工商、司法等部门采取严厉措施,坚决依法取缔和查处非法集资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有关各方清理整顿的责任。对在《办法》施行前发生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负责限期清理整顿。对《办法》实施后继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二是人民银行在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对各类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认定和取缔工作。三是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提供开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等服务。对已经提供的,必须停止和纠正。四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为非法金融机构办理登记注册。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法律不予保护,国家不会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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