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该法于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1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没有规定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仅要求投资人有自己申报的出资,体现了鼓励发展、方便设立的原则。作为约束机制,投资人必须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该法摒弃了以前依雇工人数的多少来区别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划分标准,显得更为科学。
但该法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税收问题上。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实质上是一体的,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即不合理,也不利于这部法律的实施。据了解,目前财政、税务部门正在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展的现状,吸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着手解决所得税负担问题。
2.《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简介
〈一〉拾得遗失物
时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着手起草《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已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提交立法机关。现将建议稿的主要内容作一简要介绍。
《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民事立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而作为民法另一重要分支的《物权法》也在加紧制订之中。由梁慧星先生等人组成的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起草的“物权法草案”日前已与公众见面,现将其中部分介绍给大家。
关于拾得遗失物是否有报酬请求权的问题一度成为人民争议的焦点。现行的《民法通则》对报酬请求权持否定态度,目前这类问题的解决主要看失主是否有承诺。而在梁先生起草的《物权法》中,对拾得遗失物问题作了重大修改:
首先,拾得人员有通知与返还义务、报告义务及保管义务,在拾得遗失物时,拾得人应立即通知所有人、遗失人或其他有受领权的人,并将其物返还。如果遗失物的所有人、遗失人或其他有受领权的人不明,则拾得人应在拾得遗失物之日起十日内将拾得遗失物的情况报告保存机关;在报告时,有权将遗失物一并交付,而拾得人在将遗失物返还或交付之前,应予妥善保管,因重大过失而致其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拾得人在负有上述义务的同时享有费用补偿请求权、报酬请求权和留置权等权利。
拾得人就遗失物支付的保管费、公出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的,有权向受物品返还的人或取得物品所有权的人请求补偿,接受遗失物返还的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遗失物价值3%-20%的酬金,遗失物价值难以衡量的,应当支付适当数额的酬金,遗失物的价值应按照返还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如果没有同类物品市场价格的,应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在义务人履行义务前,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但拾得人若为国家机关,无报酬请求权。
此外,遗失物于通知或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权,价值微小的遗失物,自拾得人通知或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权,遗失物存在的第三人权利,于拾得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之时消灭,拾得沉没物、漂流物、走失的饲养动物适用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梁先生在《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的这些规定,弥补了我国关于拾得遗失物立法的不足与空白,而且符合我国的社会现状,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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